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4990号
原告:温州市卓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安居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9577117XF。
法定代表人:范光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住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码91310105132264374C。
法人代表:丁纪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卓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卓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卓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