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凤台县路桥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城北乡州来路北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08382。
法定代表人:王聚才,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涡阳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台县路桥公司与涡阳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21执1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文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