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路桥公司

凤台县路桥公司与凤台县城关镇福泰老年公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民初1893号
原告:凤台县路桥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凤凰镇州来路北侧端两侧。
法定代表人:王聚才,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城关镇福泰老年公寓,住所地淮南市凤台县。
经营者:**,男,196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196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送达地址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利路南侧福泰老年公寓。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成山,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凤台县路桥公司与被告凤台县城关镇福泰老年公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凤台县路桥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路桥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台县路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凤台县路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童维义
人民陪审员  许 君
人民陪审员  何 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