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路桥公司

***、凤台县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21民初155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凤台县路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北乡州来路北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08382。
法定代表人:徐作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凤台县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同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庞明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