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路桥公司

***、凤台县路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4883号
原告:***,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路桥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凤凰镇州来路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作喜,经理。
原告***与被告凤台县路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时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