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6498号
原告:北京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港乡沙子营村。
法定代表人:田文杰。
被告: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
被告:北京***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A塔3层302。
法定代表人:刘小岐。
原告北京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材地质工程公司、北京***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