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7009号
原告: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学峰,北京永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四层402。
法定代理人:刘长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召林,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马绍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瑞卿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