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7019号
原告:***,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恩施市。
被告:刘梓瑜,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宣恩县。
被告:恩施州通宇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社区清江工业园A区民族风情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汪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刘梓瑜、恩施州通宇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世刚
二0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席弟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