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通宇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月、*****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执1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月,男,1981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租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社区清江工业园A区民族风情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1635160XH。
法定代表人:汪威,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月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28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10日,本院向本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2021年12月6日,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未获知有价值的财产线索;2021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建始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的工程款予以冻结;2021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6万元义务,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22执168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家荣
审判员  黄志佳
审判员  崔显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