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3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75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胜利路蓝鲸国际大厦1010。
法定代表人:邓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电梯货款(质保金)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担保人岳西县中天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号长安牌商务车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查封担保人岳西县中天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号长安牌商务车。经法院审理,已由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828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且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据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岳西县中天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号长安牌商务车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担保人岳西县中天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号长安牌商务车所有的皖E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亚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