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达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庐民二初字第00073号
原告:安徽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樊清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彪,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维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崔伟,经理。
原告安徽通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通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通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