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134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2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6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被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杨家村205国道路段。
法定代表人:李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