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210号

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贵,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安早,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此款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昌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