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2562号
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3958892T,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杨家村205国道路段。
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贵,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614149992,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县经济开发区莲云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胡朝鲜,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1元,诉讼保全费3548元,均由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