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478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杨家村205国道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3958892T。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贵,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县经济开发区莲云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614149992。
法定代表人:胡朝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4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61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2562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613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613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