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578号
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塘坊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48532346。
法定代表人:冷念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溪,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源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保成路**电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145972167。
法定代表人:耿永忠。
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源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22元,由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晓静
书 记 员 王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