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德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曲靖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02执1689号
关于申请人昆明德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6)云0302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德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1824.56元,执行费307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曲靖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屋信息;无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约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1689号 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何江维
书记员  张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