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6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琪季路大都摩天购物中心1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岐头村11号。
负责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3民初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3民初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