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341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9263X3。
住所地: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21层A、B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60363Y。
住所地:昆明市广福佣金公路金河社区居委会王家场村。
法定代表人:闫政柏。
申请执行人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5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29,901.9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驰原
审判员陈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平坤全
书记员曾子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