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元阳县顺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2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元阳县顺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元阳县南沙镇新区二级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刘顺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城西社区王园村王园队。
法定代表人:陈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童超,云南毛荣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梅,云南毛荣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思尧,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业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绿春县行政中心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白晓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文,男,1981年10月29日生,哈尼族,系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审第三人:元谋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商贸大街一号街。
法定代表人:李开和,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元阳县顺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第三人元谋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2021)云253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2021)云253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元阳县顺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2元、***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8.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嘉
审判员 刘玉芳
审判员 李 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进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