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云执复116号
复议申请人临沧市尚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尚品天成公司)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临沧中院)(2018)云09执异35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沧市建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建威公司)与尚品天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沧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尚品天成公司名下未售房产11套。
临沧中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建威公司与被执行人尚品天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沧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尚品天城公司名下房产11套。
临沧中院审查认为,临沧中院依据查明的被执行人尚品天城公司名下有未售房产11套依法予以查封,四份《商品房购销合同》所购房屋的房号与该院查封清单所列房号不是同一号。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尚品天城公司异议申请。
尚品天成公司复议申请称,原审裁定裁非所请,我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所涉执行裁定书执行后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严重超标查封,原审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的理由实属裁决与诉请不一致,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查;原审裁定未依法审查我公司所提六组证据,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果错误。请求:撤销临沧中院(2018)云09执异35号执行裁定,依法公下裁决。
本院认为,临沧中院(2018)云09执异35号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执异35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顺泽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马宝伦
书记员 朱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