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卢辉、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3民初1092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凤来社区祥和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卢辉,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卢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