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8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生,曲靖市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被执行人: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凤来社区祥和苑小区101号。
法定代表人:邓瑞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604079466。
申请人***、***、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云0328民特1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一、***、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退还***预付商铺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若***、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可申请执行该款项;二、本纠纷为一次性处理,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签字按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与本案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即时终止。”被执行人***、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查控措施:2021年11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11月16日采取冻结措施(轮候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登记信息;***无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登记等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2021年12月23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变更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通过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已查阅本案的财产查控反馈信息表,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查控措施,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现也没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清楚并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穷尽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对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系统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依照申请人的意见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也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已控制的财产期限届满执行系统或协执部门自动解除,你们需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本院将依照你们的申请续控,逾期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如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请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本院将依法办理。同时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六十日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内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岳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刚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