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云南省**市沾益区珠江源大道14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西、李荣保,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瑞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发区雷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桥艳,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瑞涛,男,汉族,1990年6月18日生,**市沾益区人。
被执行人:邓小艳,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生,**市沾益区人。
被执行人:朱艳芬,女,汉族,1964年11月15日生,**市沾益区人。
被执行人:邓余蓉,男,汉族,1972年4月3日生,**市沾益区人。
被执行人:王富娥,女,汉族,1972年8月16日生,**市沾益区人。
被执行人:邓燕宾,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生,**市沾益区人。
被执行人:刘木香,女,汉族,1973年3月30日生,**市沾益区人。
被执行人:邓桥艳,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生,**市沾益区人。
被执行人:刘红丽,女,汉族,1981年1月1日生,**市沾益区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生,**市沾益区人。
被执行人:高杨,女,汉族,1988年2月2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
**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雷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邓瑞涛、邓小艳、朱艳芬、邓余蓉、王富娥、邓燕宾、刘木香、邓桥艳、刘红丽、邓瑞刚、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9)云03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0二0年一月三日申请执行,本院已于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以和解方式结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03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雷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邓瑞涛、邓小艳、朱艳芬、邓余蓉、王富娥、邓燕宾、刘木香、邓桥艳、刘红丽、邓瑞刚、高杨连带偿还**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2224420元,利息自2017年9月19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58147.50元,申请执行费7962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桥艳所有的位于麒麟区区国用(2003)第057号土地一宗。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执行局主持下达成协议内容如下:由被执行人每月偿还**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万元,其中邓桥艳家一方(**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雷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邓桥艳、邓瑞涛、刘红丽)表示每月偿还20万元,邓小艳家一方(邓小艳、朱艳芬、邓瑞刚)表示每月偿还10万元,剩余款项由其他被执行人偿还,截止到2021年10月25日共偿还了申请人1935579.82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邓余蓉、王富娥商铺五间,查封期限三年。于2021年12月1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开发区雷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8018元。查明被执行人邓桥艳所有的位于麒麟区区国用(2003)第057号土地一宗,因涉刑事案件。查封邓余蓉、王富娥商铺五间,因设定抵押,轮候查封,均不变处置。已经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待条件具备时,再处置。据此,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云03执恢1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本案已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德成
执行员  李 飞
执行员  王永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