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3财保1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9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住**市沾益区。 委托代理人:***,沾益区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江苏省海门市人,现住玉溪市红塔区。 被申请人:**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凤来社区祥和苑小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60407946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省**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沾益区龙华街道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30303MEA146906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在**市沾益区人民法院(2022)云0303执1624号案件中,**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付被申请人***款项中的1092000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购买了保函,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申请人遭受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市沾益区人民法院(2022)云0303执1624号案件中,**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付被申请人***款项中的1092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