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沾益县西平镇庄家湾村委会祥和苑小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6040794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威信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30015148331R。
法定代表人:江旺。
本院在执行**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威信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9民初1465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寥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685000.00元,以1685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承担案件执行费19250元、诉讼费1165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威信县教育体育局171590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