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滨分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35169D。
法定代理人:熊某,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滨分社。住所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7273160220。
负责人:龙艳霞,系社主任。
被执行人: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6626458366。
法定代表人:杨其生。
被执行人:曲靖市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曲靖市寥廓北路(白石江公园后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92887454W。
法定代表人:邓金献。
被执行人:杨其生,男,汉族,1951年6月2日生,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执行人:陈志国,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执行人:杨林宏,男,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执行人:邓金献,男,汉族,1955年11月5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陈治平,男,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关于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滨分社与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其生、陈志国、杨林宏、邓金献、陈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云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通过全国执行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及其他方式调查,查询了七被执行人现有的不动产、工商登记、房屋、车辆、债权、股票、债券、基金、保险、投资权益等财产。2020年3月3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和七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详见附件)。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滨分社与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其生、陈志国、杨林宏、邓金献、陈治平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执907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飞
执行员 洪学君
执行员 廖锡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