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菱角乡聂子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8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6626458366。
法定代表人杨其生,总经理。
住所地: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代理人陈建生,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住曲靖市沾益区。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菱角乡***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30303ME07690219。
法定代表人崔付云,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菱角乡***村民委员会。
关于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菱角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云0328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菱角乡***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600元。若上述款项逾期未足额履行,则被告还需按年利率5.6%支付原告该款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206元(已减半)及保全费30元,由原告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菱角乡***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菱角乡***村民委员会自2021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至少支付申请执行人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00元,至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105600元。二、资金占用利息按照(2020)云0328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方式计算,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328执1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成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恩智
书记员金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