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宁伊江商贸有限公司、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3财保12号
申请人:安宁伊江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86163321P。
法定代表人:李正富,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被申请人: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303286626458366。
法定代表人:杨其生。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申请人:安宁伊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后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361181.78元。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宁伊江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以上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合计冻结1361181.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柴晓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