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市姐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31执恢40号
曹洪斌、瑞丽市姐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
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瑞丽市姐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二、由瑞丽姐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6678640.84元;三、由瑞丽姐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分段计算;四、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瑞丽姐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530000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4217元,由泰安公司承担130663元,鸿瑞公司承担4355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1897元,由泰安公司承担5709元,鸿瑞公司承担46188元;保全费5000元,由泰安公司承担,鉴定费35万元,由泰安公司承担175000元,鸿瑞公司承担17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17元,由泰安公司承担130663元,鸿瑞公司承担43554元。
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与曹洪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的债权债务转让给曹洪斌。曹洪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曹洪斌申请执行瑞丽姐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云31执46号。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2019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9)云31执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执行人瑞丽市姐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瑞丽市姐告中缅街的不动产一宗。之后,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至6月分期付款共计2585000元人民币。2019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8月20日本院依法按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案件执行。按双方当事人和解意见,经冲抵债权债务,剩余债务,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自承担各方已交纳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双方不得向法院主张退费,并不得向对方主张支付;执行费676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截至2019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陆续又支付案款共计436218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措施,2020年1月7日本院作出(2019)云31执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措施。2020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67607元执行费。2021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终结执行。
综上,本案执行到共计7014789元人民币,扣除执行费后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曹洪斌6947182元人民币。按和解意见,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自承担各方已交纳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不得向法院主张退费,亦不得向对方主张支付。现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对本院(2021)云31执恢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