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

***、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2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住宁海县跃龙街道宁兴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16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11932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