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

宁波浙强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民初38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浙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79225594D,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盛兴路**。

法定代表人:陈双成,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宗,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梦凡,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208937,住,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国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宁波浙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浙0211财保33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宁波浙强贸易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浙强贸易有限公司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0000元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钟瑜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