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

宁波浙强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1财保330号

申请人:宁波浙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79225594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盛兴路**。

法定代表人:陈双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宗,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梦凡,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208937),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国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宁波浙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40000元的财产。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宁波浙强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浙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4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宁波浙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晓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庞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