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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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小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五一租赁中心经营者,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张成儒,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去南中环街企联大厦12层。

负责人斯梁用,经理。

被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开发区歌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江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乙双方已协商调解处理为由,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17元,财产保全费23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学会

人民陪审员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于树英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