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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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0270号
原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
被告:**全,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