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0270号 原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 被告:**全,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