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银洲投资有限公司与曲靖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麒民初字第2001号
原告:曲靖银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职教园区技工学校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异杉、刘红斌,律师。
被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麒麟区珠街路口东泓新居13栋。
法定代表人:*五生。
被告:***,男,汉族,住麒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靖银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银洲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42元,减半收取计9621元,由原告曲靖银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钟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