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文汇影视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文汇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31750号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文汇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文汇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9元,由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