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呈民初字第221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南京文汇影视设备有限公司。
住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明。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文汇影视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