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茂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云南宏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盘法民三保字第67号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茂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68号和信花园(摩玛大厦)二期B座27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斌。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生,住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云南宏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十里长街红河谷A幢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茂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宏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市盘龙区茂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云南宏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864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己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盘龙区茂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云南宏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限额价值人民币3386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维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