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永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04民初3640号之四
原告:云南永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春城慧谷2号综合楼1112室。
法定代表人:赵孝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山,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赵霞,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严玉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彬,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赵禄文,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林辉,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红河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人民路福地半岛二期5-9。
法定代表人:冯云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琪,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千怀,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永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禄文、林辉、红河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永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永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永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计1408元,由原告云南永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祯祯
审判员  孙云霞
审判员  谢井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