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执2038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永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1167U。
法定代表人:赵孝松。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736336546。
法定代表人:吴国江,系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
申请人云南永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2021)云018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53518.00元及利息,执行费:17935.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公司名下备案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公司名下所开发的安宁乾泰世贸广场的楼盘属于在建工程并烂尾多年,至今未验收,未交付使用。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向申请人告知情况并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本。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尚有1553518.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018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树荣
人民陪审员 段绍华
人民陪审员 姜 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