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云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财保442号 申请人: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北营钛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云南省**市麒麟区文笔***嘉城广场2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21,080.2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21,080.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