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曲中法民初字第00229号
原告普洱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茶苑路18号茗源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普发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宏达选煤有限公司。
住所地:***召夸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人,初中文化,农民,原住***。现因犯诈骗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普洱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洱鸿通公司)诉被告***宏达选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普洱鸿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洱鸿通公司诉称,2012年8月11日,被告***以被告***达公司的名义,与原告普洱鸿通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和***境内,为二被告建设***宏达选煤厂内的综合办公楼、厂房建设及厂区绿化,******业养殖场内的综合办公楼及厂区附属绿化等工程。合同第五款特别约定违约方承担10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时,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分三次向被告共缴纳保证金8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通知的时间2012年8月22日开工建设,但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完成施工预备工程,致使原告无法施工,最后出于无奈,只能按被告的安排,为被告完成以下工程:1、******业养殖场土方开挖、回填、场地平整工程,该工程经2012年11月29日结算,至今欠付工程款327749元;2、***宏达选煤厂挡土墙支砌、土石方回填工程,该工程经2012年12月22日结算,至今欠付工程款880868.72元;3、******业养殖场牛棚工程,该工程经2013年1月10日结算,至今欠付工程款274560元。以上共计拖欠原告工程款1483177.72元。在原告忙于工程建设期间,被告为套取他人保证金,擅自将合同约定的主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原告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多次找二被告,但二被告拒绝支付拖欠工程款和退还保证金。故原告普洱鸿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一、被告***达公司、***赔偿原告3333177.72元,其中退还保证金85万元,经结算后应支付的工程款1483177.72元,违约金100万元;二、二被告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鸿通公司诉被告***达公司和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首先原告起诉所涉及的两个工程项目发包人不同。涉及***达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是***达公司,涉及******业养殖场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是******业养殖场。现没有证据证明两个发包人属于同一公司,因此对原告所做工程应当给付工程款的责任主体也就不同,不应合并起诉。其次原告所起诉的两个工程项目分别对应的诉讼标的均未满200万元,未达到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普洱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65元予以退还原告普洱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坤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