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3执233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辉贺建材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3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浙0523执233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549.29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峰
书记员 严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