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正觉东街68号居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新农村村民,现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甘沟乡峡门村村民,住该村三社2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刚察县沙柳河吉腾福利饲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刚察县潘保路延伸段以北、雍润花园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才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严某某、刚察县沙柳河吉腾福利饲草料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19)青2224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5月17日向上诉人**公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明 明
审 判 员 熊  静
审 判 员 马 世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吾公保
书 记 员 张 志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