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执恢18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 被执行人: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道协和路77号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88HYM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22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申请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4月21日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第一次网络查控,于2022年4月13日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第二次网络查控,于2022年4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于2022年4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除上述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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