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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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3126号
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荏乐机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5MA2CDNQY9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号(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四楼第三交易区商务楼16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222X,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三阳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179280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8号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荏乐机电经营部与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三阳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荏乐机电经营部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荏乐机电经营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三阳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荏乐机电经营部撤回对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三阳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荏乐机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王强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