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初2117号之一
原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豪华路359号海虹家园。
负责人:***,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善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475(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773元,减半收取计220386.5元,由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沈 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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