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9481号 原告:**和,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垚,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222X,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37232C,营业场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东阳桥1幢12至13轴。 负责人:**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和与**垚、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自愿申请撤回对**垚、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回对**垚、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和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