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得拓力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212号 原告:台州市得拓力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8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台州市得拓力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台州市得拓力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1682333.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至2022年1月13日的违约金1497928.66元,并支付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2‰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春雨豪庭一期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塔式起重机。双方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设备供其使用,可被告却未按约支付租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租赁期间共产生租金1741333.33元,但被告仅支付59000元,尚欠原告租金1682333.33元。因目前设备被告仍在使用,原告暂不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设备及后续租金。综上所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杭州萧通建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1〉浙0681破152号),本案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楼呈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